(2016)赣0902执2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易细才、江西省龙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细才,江西省龙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细才,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宜阳新区。被执行人:江西省龙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6084037E。法定代表人:龙北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细才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龙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细才于2017年7月6日以被执行人江西省龙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龙北民为被执行人。经查,第三人龙北民为被执行人江西省龙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被执行人江西省龙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申请执行人易细才要求追加龙北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追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龙北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龙北民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易细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9555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袁绍钦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