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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卫进、范玉玲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卫进,范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卫进,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玉玲,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朱卫进因被上诉人范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7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卫进上诉称,其未向范玉玲借款,本案争议焦点系范玉玲是否交付借款,故其为接收货币一方,本案应由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范玉玲起诉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争议标的则为上诉人负有的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范玉玲方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