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田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田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平,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田伟峰,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周建平与被执行人田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3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2016年6月15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伟峰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淑敏审判员 王同威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