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昭茹与刘海波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孟昭茹。被执行人:刘海波。申请执行人孟昭茹与被执行人刘海波赔偿纠纷一案,(2014)宽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吉0103执恢15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任向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清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