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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昭茹与刘海波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孟昭茹。被执行人:刘海波。申请执行人孟昭茹与被执行人刘海波赔偿纠纷一案,(2014)宽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7)吉0103执恢15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任向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清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