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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朔州凯源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凯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3125号起诉人:朔州凯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文远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柴艳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斌,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2017年8月3日本院收到朔州凯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凯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凯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山西全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通公司”)、山西晋万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万家公司”)退还起诉人加盟保证金300000元,支付起诉人运费46589.68元,货物破损赔款1472元,支付起诉人拖延退还保证金期间的部分滞纳金300000元,合计648061.6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起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1日全顺通公司受晋万家公司委托与起诉人签订《物流经营(加盟)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现合同已到期,根据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应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且合同期间二被起诉人尚欠起诉人运费及赔款48061.68元,经多次催款,被起诉人始终予以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凯源公司诉全顺通公司、晋万家公司一案,《物流经营(加盟)合同》中有涉及特许经营的内容,该合同系知识产权的合同,因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该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朔州凯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建波人民陪审员 曾  文  珊人民陪审员 梁  慧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