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东与被执行人刘桂江、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何敏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东,刘桂江,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东,男,生于1974年11月2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刘桂江,男,生于1983年4月2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何敏,女,生于1983年1月2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东与被执行人刘桂江、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桂江、何敏未按(2017)川192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内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腾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