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范有群与王明奎陈淑容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有群,王明奎,陈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范有群,女性,1964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王明奎,男性,1966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陈淑容,女性,1964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范有群与被执行人王明奎,陈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36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明奎,陈淑容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执行人范有群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5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郭云雨审判员 李克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