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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鹏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凯旋明天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鹏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凯旋明天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9063号原告:宁波鹏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2988-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聚才路99号(商务楼A幢310-2室)。法定代表人:夏登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昭,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凯旋明天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61286264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1130号1幢(7-18)。法定代表人:赵义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鹏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凯旋明天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鹏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