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景新,张悦芹,张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法定代表人:袁国峰被执行人刘景新,女,满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张悦芹,女,满族,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张贯军,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隆化县。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景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诉讼费693元,未偿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安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