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霞与黄清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黄清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8民初1119号原告:李霞,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黄清领,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原告李霞与被告黄清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清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清领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被告黄清领向原告李霞多次借款,因双方为朋友关系,原告均一次次答应了被告的借款请求,截止至2016年11月被告已经借原告借款共计70000元,在此之前被告均没有偿还借款,2016年11月10日原告找到被告黄清领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以上借款到期后原告李霞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黄清领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至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的6%计算)。黄清领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清领自2016年初开始向原告李霞多次借款,至2016年11月被告黄清领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0日为原告出具借条1张,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该笔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黄清领向原告李霞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还款利息,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黄清领偿还原告李霞借款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清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李霞借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被告黄清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