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远安与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远安,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320号原告:范远安,男,1969年1月21日,住忠县。被告:刘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远安与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远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远安负担。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覃诗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