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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远安与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远安,刘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320号原告:范远安,男,1969年1月21日,住忠县。被告:刘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远安与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远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远安负担。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覃诗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