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太梅与重庆市万州金旺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太梅,重庆市万州金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太梅,女,汉族,1975年9月2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金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五桥芦家坝11组,注册号5001011800214。法定代表人:金生林,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仲裁一案,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州劳人仲案字(2016)9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太梅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1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金旺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苏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