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楚航与被告刘齐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楚航,刘齐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395号原告:马楚航,男,xx。被告:刘齐林,男,xx。原告马楚航与被告刘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马楚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齐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楚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楚航撤回对刘齐林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