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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楚航与被告刘齐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楚航,刘齐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395号原告:马楚航,男,xx。被告:刘齐林,男,xx。原告马楚航与被告刘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马楚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齐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楚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楚航撤回对刘齐林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