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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金田与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孙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田,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孙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200号原告:高金田,男,汉族,现住延安市。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延安市。法定代表人:高文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俊、杨玉蝉,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玮,男,汉族,住延安市。原告高金田与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孙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高金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防水工资484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志丹县杏河移民搬迁工程,原告受第一被告的雇佣从事护坡工作,经原告与第一被告结算,第一被告共欠原告工资58470元,在原告的催促下,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剩余48470元,2017年5月24日,被告孙玮代表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了48470元欠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求。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其住所地在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畜牧局家属院,属于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范畴;二、其与原告高金田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管辖的法律法规;三、本案并不存在协议管辖情形,不应由志丹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志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务合同的履行地为志丹县杏河镇,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