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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4781李伟与余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余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781号原告:李伟,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凡,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金祥,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李伟与被告余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书成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