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4781李伟与余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余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781号原告:李伟,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凡,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金祥,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李伟与被告余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书成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