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分公司、张立新保证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分公司,张立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特19号申请人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大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立新,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申请人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立新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分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立新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泃河南第二热力厂东侧21#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以担保人三河福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盛林木业加工厂南侧福泽颐园小区13-7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立新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泃河南第二热力厂东侧21#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分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国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