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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孔美丽、张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美丽,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孔美丽,女,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张香,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美丽与被执行人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