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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0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玲与罗涛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玲,罗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1241号原告:夏玲,女,汉族,1983年9月29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罗涛,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现租住辽宁省辽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玲与被告罗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智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