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0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玲与罗涛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玲,罗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1241号原告:夏玲,女,汉族,1983年9月29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罗涛,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现租住辽宁省辽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玲与被告罗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智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