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淑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159号杨淑华:你为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对本院(2010)川刑终字第71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你从赵建梅处受贿190万元、XX处受贿2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投资金马、置地、德勋等房地产公司获取分红系正常投资行为,原判认定为索贿性质错误;你有坦白认罪和悔罪情节,原判量刑畸重等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从赵建梅处受贿190万元、XX处受贿200万元的事实,有行贿人和多名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对行贿原因、时间、地点、金额等均能够相互印证,你本人亦有相应的供述和辩解,足以认定。你申诉所提你投资金马、置地、德勋等房地产公司获取分红属于正常投资行为,但你的投资款均未进入相应企业的账户,你亦未注册为企业股东或者与其他股东签署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协议等,且在缴纳投资款后又以各种名义收回投资本金,并在工程尚未完工和结算,甚至工程项目出现亏损的情况下获得高额回报,明显不属于正常投资活动,你所投资的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均否认你为公司投资人,并称所谓投资协议是为了得到你的关照而被迫按照你高额回报的要求而签署,故原判认定你的上述投资行为是“以投资为名,行索贿之实”正确。你申诉所提有坦白认罪和悔罪情节,原判均已作认定,原判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对你量刑,并无明显不当。为此,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原裁定应予以维持,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