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恢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小开与曹成、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开,曹成,王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恢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小开。被执行人:曹成。被执行人:王梅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开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曹成、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至勇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