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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恢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小开与曹成、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开,曹成,王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恢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小开。被执行人:曹成。被执行人:王梅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开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曹成、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至勇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