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鹏伟、李红霞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豫0325执372号 申鹏伟、李红霞: 关于申鹏伟申请执行李红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325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鹏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霞已将标的款80000元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李红霞承担,本案标的款已按申鹏伟的要求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嵩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