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信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泽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信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泽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374号原告深圳市信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姜冬梅。被告陈泽海,男,汉族,1994年9月14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文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信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信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信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