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仁杰与被执行人王志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杰,王志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446号申请人:李仁杰,男,朝鲜族,1959年4月9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王志同,男,汉族,1961年8月6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单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申请人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鹤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