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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州科润工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杨诣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科润工业润滑油有限公司,杨诣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653号原告:苏州科润工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街道金光路93-3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国齐,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诣彬。原告苏州科润工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诣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苏州科润工业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润工业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叶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