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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冯红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红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385号罪犯冯红军,化名杨建业,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了(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1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对冯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冯红军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7月22日上午,冯红军与妻子武彩珍在村里因打牌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回家后,继续争吵,引起厮打,冯红军用烙铁将武彩珍头部猛砸数下,致武彩珍当场死亡。后该犯外逃,2010年4月26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犯系限制责任能力人。罪犯冯红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3月、9月,2014年3月、9月,2015年2月、8月,2016年2月、7月、2016年12月获得表扬。自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红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红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