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5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梦梦与赵龙龙、蔡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梦梦,赵龙龙,蔡洋,赵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522-1号原告赵梦梦,男,1988年6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龙龙,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蔡洋,女,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成国,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梦梦诉被告赵龙龙、蔡洋、赵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赵梦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龙龙、蔡洋、赵成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梦梦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梦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1665元,由原告赵梦梦负担。审 判 长 王民报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董爱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