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葛文华、顾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文华,顾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文华,男,195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洛河电厂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振龙,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华,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淮南供电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文华因与被上诉人顾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审原告)葛文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文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葛文华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葛文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葛文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葛文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卞九龙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