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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胡耀峰、李积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耀峰,李积磊,倪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胡耀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积磊,男,汉族。被执行人:倪永艳,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积磊、倪永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积磊、倪永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志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