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国福与李立文、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福,李立文,姚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1518号原告:韩国福,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李立文,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姚勤(又名姚芹),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文,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姚勤丈夫。原告韩国福诉被告李立文、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国福、被告李立文及被告姚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其中60000元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计付,170000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计付。还款时,扣除二被告已归还的20000元利息)。2、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5年11月8日、2015年11月20日,二被告两次在原告处借款计23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月息2%,后经催要给付利息20000元,剩余欠款和利息未偿还,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辩称: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所说属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二被告认可原告诉称事实,所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利息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约定利率2%计付,170000元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约定利率2%计付。还款时,扣除二被告已归还的20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立文、姚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韩国福借款23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其中60000元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计付,170000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计付。还款时,扣除二被告已归还的2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被告李立文、姚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