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忠堂与明显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堂,明显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413号原告:张忠堂,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明显微,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张忠堂与被告明显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堂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邮寄费22元,计款2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庆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