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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义艳与蒋世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义艳,蒋世光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748号原告:谢义艳,女,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蒋世光,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谢义艳与被告蒋世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谢义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义艳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谢义艳负担。审判员  朱绪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珍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