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义艳与蒋世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义艳,蒋世光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748号原告:谢义艳,女,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蒋世光,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谢义艳与被告蒋世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谢义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义艳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谢义艳负担。审判员 朱绪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珍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