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管晓军、杨念春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钱仓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濮方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晓军,杨念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钱仓社区村民委员会,濮方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3179号原告:管晓军,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杨念春,男,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柱,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钱仓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钱仓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濮方云,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管晓军、杨念春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钱仓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合钱仓村委会)、第三人濮方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甘晶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晓军、杨念春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柱、被告六合钱仓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濮方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晓军、杨念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5日,两原告合伙购买第三人开发的位于南京市××××街道钱仓社区安置房三套,总房款67万元。被告作为见证单位,在购销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分批向第三人交付购房款,第三人出具57万元收条给两原告。应被告要求,两原告委托南京明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10万元作为剩余购房款,并承诺其与第三人之间有往来账,10万元可抵销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剩余房款。此后,第三人并未对收到10万元房款进行追认,并拒绝向两原告交付第三套房屋。原告多次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被告六合钱仓村委会辩称:被告确实收到原告10万元,系第三人让原告将该款项汇至被告账户,用于冲抵被告与第三人的往来款。案涉款项是原告向第三人履行交付房款义务,因第三人的授权直接交给被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三人濮方云述称:原告所称皆属事实,但第三人不认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10万元可作为购房款,第三人未要求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被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5日,原告管晓军、杨念春共同购买第三人濮方云建设的位于南京市××××街道钱仓社区安置房三套,总房款67万元。被告六合钱仓村委会作为见证单位,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向第三人交付购房款,第三人出具57万元收条给两原告。同时,两原告委托南京明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系杨念春妻子李某出资设立)向被告支付10万元。该10万元原告用意为支付剩余购房款,当时被告承诺其与第三人之间有往来账,10万元可抵销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剩余房款。此后,第三人向两原告交付了其中两套房屋,并以两原告尚欠10万元房款为由,拒绝交付第三套房屋。第三人对曾要求两原告将房款10万元给付被告不予认可,三方就此事多次协调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存量房买卖合同、收条、银行进账单、银行转账凭条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管晓军、杨念春委托南京明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六合钱仓村委会支付10万元作为购房款,但原被告之间并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主张该款项系抵扣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但第三人对此不予追认,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曾表示同意原告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因此,被告取得该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基础,应予返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钱仓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管晓军、杨念春10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钱仓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