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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涛、王玉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涛,王玉善,吕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启余、刘跃强,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涛,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善,女,194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继林,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涛、王玉善、吕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赣商初字第02016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调解:王涛自愿于2016年2月29日前偿还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原约定月利率13.8‰计算,罚息按约定月利率加收50%计算,王玉善、吕继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2017年03月0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状况进行调查,发现部分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金额太少,申请人书面同意该存款作为被执行人的生活费,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谈话,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已单位有专门的催债机构,正在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尽可能通过自行处理,如无法处理再向法院提供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诗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