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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5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452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丽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光明路271号。法定代表人:陈烨茜莎,执行董事。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濛?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