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楚文胜、杜金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文胜,杜金滩,蠡县南庄金盛棉家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楚文胜。被执行人杜金滩。被执行人蠡县南庄金盛棉家纺厂。负责人杜金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民终19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4日向被执行人杜金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金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金滩在中国工商银行42×××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047.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甄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