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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均国、鹤壁市石鼓沟田氏祠堂修缮理事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均国,鹤壁市石鼓沟田氏祠堂修缮理事会,田银良,田保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均国,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菊,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石鼓沟田氏祠堂修缮理事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石鼓沟村田氏祠堂院内。代表人:田朝祥,该理事会会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银良,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保生,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王均国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石鼓沟田氏祠堂修缮理事会、田银良、田保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均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郝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荣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