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均国、鹤壁市石鼓沟田氏祠堂修缮理事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均国,鹤壁市石鼓沟田氏祠堂修缮理事会,田银良,田保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均国,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菊,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石鼓沟田氏祠堂修缮理事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石鼓沟村田氏祠堂院内。代表人:田朝祥,该理事会会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银良,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保生,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王均国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石鼓沟田氏祠堂修缮理事会、田银良、田保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均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郝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荣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