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英与高海军扶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刘英。被执行人高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高海军扶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华超审 判 员 黄正轩代理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泽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