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利、唐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利,唐晓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160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理事长。住所: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沟信用社主任。被告:唐利。被告:唐晓敏。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利、唐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