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曹超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曹超美,丁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6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7号。负责人:温志昕,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狄龙,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超美,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丁贤玉,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超美、丁贤玉的银行存款337735.31元整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超美、丁贤玉的银行存款337735.31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