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钱海峰与许继阳、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峰,许继阳,董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582号原告:钱海峰,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继阳,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董娟,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受理原告钱海峰诉被告许继阳、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海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继阳、董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峰撤回对被告许继阳、董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钱海峰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常 鑫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