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米某与卢某甲、卢某乙、王某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卢某甲,卢某乙,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933号原告米某,男,现年17岁,四川省盐源县人。法定代理人米某某,男,现年50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卢某甲,男,现年17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卢某乙,男,现年13岁,四川省盐源县人。法定代理人卢某某,男,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王某,男,现年13岁,四川省盐源县人。法定代理人钟某,男,四川省盐源县人。法定代理人周某,女,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审理米某与卢某甲、卢某乙、王某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3.0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朋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