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辖终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佩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明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佩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刘明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佩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太慈村亚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1QT7D。法定代表人:罗恩容,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云,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上诉人重庆佩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明云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10673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佩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佩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佩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在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重庆佩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实际经营地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上诉理由,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