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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樊顺良与杭州希恒计算机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米尼画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顺良,杭州希恒计算机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米尼画廊,方建淳,吴卫华,方诚,吴柏松,王子芳,王国庆,钱晓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627号原告:樊顺良,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告:杭州希恒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69号康新花园A楼1806室。法定代表人:吴柏松。被告:杭州市西湖区米尼画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方建淳。被告:方建淳,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吴卫华,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方诚,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吴柏松,男,193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告:王子芳,女,194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告:王国庆,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告:钱晓娥,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原告樊顺良与被告杭州希恒计算机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米尼画廊、方建淳、吴卫华、方诚、吴柏松、王子芳、王国庆、钱晓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樊顺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顺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雯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