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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于文,丁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9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江建法。被执行人张于文,男,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丁小林,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599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于文、丁小林(2017)浙1081执495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于文、丁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于文、丁小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于文、丁小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小林在温岭市城北盛帆鞋业有限公司处有100%的股权(出资额为1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小林在温岭市城北盛帆鞋业有限公司处有100%的股权(出资额为10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