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金鉴与沈国生、黎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鉴,沈国生,黎树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1476号原告:邓金鉴,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沈国生,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黎树清,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金鉴诉被告沈国生、黎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其与被告方已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金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金鉴负担。审判员 廖伟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梦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