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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文与被执行人李鼎贵、岳文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文,李鼎贵,岳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文,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鼎贵,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岳文兴,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玉文与被执行人李鼎贵、岳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4月15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文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鼎贵、岳文兴于2017年8月8日交付案件款58000元,申请执行人李玉文放弃借款利息2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