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康俊与楼珍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康俊,楼珍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754号原告:楼康俊,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莉春,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珍力,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康俊诉被告楼珍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康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经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