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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345号申请人马维梅与被执行人陈德军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梅,陈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345号申请人执行人马维梅,女,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高桥镇。被执行人陈德军,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高桥镇。本院在执行马维梅与陈德军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陈德军偿还马维梅欠款60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马维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维梅与被执行人陈德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德军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马维军欠款60000.00元,此款于201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