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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游志兵申请执行乐山市市中区王建木材加工厂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志兵,乐山市市中区王建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游志兵,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王建木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经营者:王建,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游志兵与乐山市市中区王建木材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游志兵于2017年8月9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恢18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