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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茄树梅与杨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茄树梅,杨红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4152号原告:茄树梅,女,回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杨红亮,男,回族,1970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化程度不详,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茄树梅与被告杨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红亮已向原告茄树梅履行了本案债务,现原告茄树梅于2017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茄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茄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茄树梅自愿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 彬 微信公众号“”